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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规〔2021〕2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全省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的食盐。

第三条 食盐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以储保供、财政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承储企业食盐储备发生的资金占用和管理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食盐储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承储企业及库点的确定,提出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筹措、拨付,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食盐储备工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承储计划,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食盐定点生产或定点批发许可证;

(二)在省内各州、市承储库点仓储条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规定的A 级或A级以上标准;